(1)裝配式結構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必要時,專業施工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進行深化設計。
(2)裝配式結構正式施工前,宜選擇有代表性的單元或部分進行試制作和試安裝。
(3)新作、改制及維修后的模具在使用前應進行全數檢查。重復使用的標準模具每次使用前應檢查外觀質量及關鍵尺寸偏差。
(4)預制構件的吊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根據預制構件形狀、尺寸、重量和作業半徑等要求選擇吊具和起重設備,所采用的吊具和起重設備及施工操作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及產品應用技術手冊的有關規定;2)應采取措施保證起重設備的主鉤位置、吊具及構件重心在豎直方向上重合;吊索與構件水平夾角不宜小于60°,尤其不應小于45°;吊運過程應平穩,不應有偏斜和大幅度擺動,且不應長時間懸停;(5)預制構件安裝就位后應及時采取臨時固定措施,每個預制構件的臨時支撐不宜少于2道。預制構件與吊具的分離應在校準定位及臨時固定措施安裝完成后進行。臨時固定措施的拆除應在裝配式結構能達到后續施工要求的承載力、剛度及穩定性要求后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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