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區

注:1.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2.建筑幕墻的防火分隔
步行街兩側的建筑為多個樓層時、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外墻采用建筑幕墻時,每層均應設置符合下列要求的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
(1)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2)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
3.實體墻、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外墻的要求。
1.防火卷簾的設置要求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中庭外,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3,且不應大于20m。
(2)防火卷簾應具有火災時靠自重自動關閉功能。
(3)除規范另有規定外,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規范對所設置部位墻體的耐火極限要求。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熱性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僅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的耐火試驗方法》(GB/T7633)有關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條件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規定,但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該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
(4)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2.防火閥的設置要求
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火閥宜靠近防火分隔處設置;
(2)防火閥暗裝時,應在安裝部位設置方便維護的檢修口;
(3)在防火閥兩側各2.0m范圍內的風管及其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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