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稅如何征收?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一、關于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2.個人因房屋被政府征用,取得拆遷補償款重新購置房屋是否繳納契稅?
答:根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2023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土地、房屋,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
3.個人因房屋被政府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需要征收契稅嗎?
答:根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2023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產權調換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且不交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免征契稅;交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契稅。
4.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的,是否繳納契稅?
答:根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山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2023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房產是否繳納契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房屋權屬,是否繳納契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7.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的房屋權屬變更,是否征收契稅?
答:根據《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第一條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免征契稅。
8.納稅人承受房屋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是否征收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
又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附件《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文件及條款目錄》規定,2023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實施后,《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第一條第(三)項繼續執行。
9.公有制單位職工首次購買住房是否繳納契稅?
答:根據《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第二條規定,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采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準、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契稅。
10.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合伙企業合伙人,與其企業之間的房產轉移是否征收契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規定:“六、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伙企業名下,或合伙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規定,2023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實施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文件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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