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對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要求。它規定著從事教師工作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教師的資格標準都有嚴格的規定,不少國家建立了教師許可證制度或教師資格證書制度。2012年9月10日前夕,上海市教委表示,上海中小學教師資格在首次注冊后將不再是終身制。此外,北京教師資格也將不再享有“終身制”,取而代之的或是5年時限。
2015年12月7日發布的教育發展規劃綱要教師隊伍建設中期評估報告指出,2011年開始試行的資格考試改革和定期注冊制度改革提高了教師準入門檻,破除了教師資格終身制,提升了教師隊伍的質量和水平。2011啟動至今,已有22個省份推進試點改革,明年這項制度將全面推行。
教育部教師工作司司長許濤表示,5年定期注冊制度推動順利,其核心是提高準入門檻將,嚴把入口關,同時暢通不合格教師的出口關。目前,教師定期注冊定下的標準很簡潔,但底線清晰:師德上有偏差的老師一律一票否決,工作量必須保證,5年內應該參加的專業素質培訓必須參加。
考試介紹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 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取得教師資格可在本級及以下等級學校和機構任教;中職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只能在中專、技校、職高或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職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使用假資格證者,一經查出,五年內不得申報。
市教委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和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各區、縣教委(教育局)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統考地區
教師資格考試分為省考和國家統考。目前全國統考省份分別為:河北、山東、山西、湖北、上海、廣西、浙江、海南、安徽、貴州、江蘇、吉林、陜西、福建。2015年下半年新增:北京、江西、河南、湖南、甘肅、青海、寧夏七個地區。
教師資格統考地區考試一般分為上半年和下半年,上半年考試時間在3月中旬,面試在5月左右進行;下半年教師資格考試時間在11月初,面試在12月底至1月左右。2015下半年教師資格筆試準考證打印時間是考前一周,筆試時間是11月1日,11月30日起成績查詢,2015下半年教師資格面試時間是12月26-27日。
報考程序
凡報名當年年底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備《教師法》規定教師資格條件并愿意從事教師工作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并依法認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含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申請程序
師范類:往屆畢業生需準備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在職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提供,非在職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
4、本人填寫《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5、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6、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應屆師范生可在其畢業前的最后一個學期,向就讀或擬任教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認定教師資格申請,申請時以學業成績單代替學歷證書,思想品德鑒定表由在讀學校提供。其余要求與往屆生相同。上述材料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審查合格后,方可領取教師資格證書。
非師范類:與師范類應屆、往屆畢業生需準備的材料基本相同。只是在初審合格后,須參加由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組織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考察,并提供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成績證明。如果符合條件,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將在相應的受理期限內通知認定結果。
申請時間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資格認定時間。考試課程及時間非師范畢業生(包括在職人員和非在職人員):考試課程按所報類別分為:高級教師開考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中學(含中等職校)教師開考教育學和中等教育心理學;小學教師開考教育學和小學教育心理學;幼兒教師開考幼兒教育學和幼兒心理及衛生學。每年開考一次。
認定機構
根據有關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幼兒園、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認定;地(市)州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及其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受理高校教師資格認定。
據省教育廳有關部門介紹,為方便高校畢業生擇業需求,高校學生畢業在讀期間或離校前,完成自愿從事教師職業的畢業生教師資格考試及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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