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省份對教師政審的要求不是特別一致,會有個別1-2條細微的差別,所以要想知道本省教師考試政審不合格的情況還是要以本地教育局的公布為主,以下為某一省份的情況,可以作為參考: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2、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或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3、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如高考、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等。
4、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如不贍養老人、遺棄孩子、包養情婦等。
5、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有抵觸行為的,受過刑事處分的,受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的,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6、直系血親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外、國外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活動,本人與其劃不清界限的,直系血親中或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7、有違紀情形,違法犯罪行為,在學校被處分的行為的。
8、提供虛假材料、具有報考回避情形的。
此外,對于考編人員的考察還有以下內容:
1、錄用考察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錄用考察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遵循注重實績、突出能力、綜合擇優的導向,確保考察結果全面、真實、準確。
2、錄用考察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招錄機關應對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與職位相匹配等情況進行考察,并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具有報考回避的情形等。考察對象在考錄期間的表現情況,可以作為考察的一項內容。
3、對留學回國人員和境外人員,是如何進行考察的?
對香港、澳門等境外報考人員,盡可能進行實地考察,了解詳細情況,對留學回國人員和境外人員難以出國(境)進行考察的,可請外交、教育等部門協助了解相關情況或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在錄用考察中,遇有考察對象缺額時,招錄機關是否可以遞補考察對象?
因考察(政審)不合格出現缺額時,在該職位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一次性遞補。
5、考察對象對考察結果有異議時,有救濟渠道嗎?
考察結束后,招錄機關應將考察結果告知考察對象。考察對象對考察結果有異議時,招錄機關應當進行復核,并做出復核結論。
6、實地考察結束后,還需履行哪些考察程序?
考察結束后考察組應當如實寫出書面考察報告,考察報告由考察組全體成員簽名。考察報告所附的證明材料應當注明出處,并要求相關證明人簽名或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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