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師資格證認定的相關要求,目前對于可以異地認定的規定為:已畢業的社會考生可以在戶籍地或者居住證所在地進行認定,在校生最后一學期在學籍所在地進行認定。
另外關于教師資格證認定,還需要了解以下幾點:
(一)教師資格證由誰認定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二)教師資格證認定由誰申請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并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三)教師資格證認定所需材料
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2.身份證明;
3.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4.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5.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四)教師資格證認定時間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如果考生已經通過了筆試和面試,請務必在規定時間(合格證明有效期是3年)到有關部門進行教師資格證認定,否則考生的筆試和面試成績會被作廢,這樣筆試和面試付出的努力都會功虧一簣。
手機瀏覽
全國
19974831731





